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2013〕15号
颁布日期:2013-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健全企业帮扶制度。继续坚持市领导联系帮扶骨干企业制度,采取“一企一组”、“一企一策”等措施,在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和本地成长的工业企业中各选择100户(简称“双百”企业)实施持续帮扶制度,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困难企业认定机制,帮助困难企业争取政策扶持。

2.对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对规模以上成长性强、年税收60万元且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两高一资”企业除外),受益财政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同一企业贷款贴息额控制在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内,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缴纳继续按《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宣政〔2012〕44号)规定执行。对新增工业项目,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三层及其以上部分,受益财政按建筑面积不少于5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补助。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省认定的困难企业实行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2013年,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缓缴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缓缴的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下调30%;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5.加大产品促销力度。提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企业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可按税法规定据实扣除。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工业、商务、农业、科技、旅游、贸促会等)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

6.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减免政策。对于工业企业,除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缓交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控制在标准下限的40%以内收取。继续免收工业项目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非工业企业项目建筑活动的综合技术服务费按现标准减半收取,即按2‰收取。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7.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纳税后,受益财政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其中,对当年引进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单台(套)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受益财政按该设备价款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开发区财政共同筹资设立1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设备投入补助、“一事一议”专项补助以及重点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滚动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制定。

8.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服务外包、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影视传媒、艺术品生产、出版发行、演艺演出、体育经营等文化企业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从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奖励。对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奖励。

9.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业。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奖励。

10.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对总部设在本地、年营业额超1亿元的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以上年为基数)每增加1%,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建100平方米以上便民直营店,受益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

11.鼓励外商投资。当年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每到位100万美元的(房地产企业的到位注册资本,按照其实际到位数的20%折算),受益财政奖励人民币2万元。

12.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2年内给予100%奖励。对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2年内给予100%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13.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以2012年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2年内等额安排项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的流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重点培育工业骨干企业。对主产品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且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先征后补政策期满的,以上年实际纳税为基数,2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研发项目。企业集团在市域内分设子公司的,按纳税关系分别由受益财政落实。

15.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全市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500万美元且增量位居全市前10位的生产型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16.支持企业提升综合实力。对当年被评为全市“综合实力20强”和“新成长型20强”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和8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省前1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户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奖励贡献较大的企业和企业家。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受益财政按实际入库税收1%奖励企业。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1.5亿元的工业企业,受益财政另外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该奖励资金由企业在高管中分配,受益财政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

18.促进企业招工用工。从2013年起2年内,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受益财政按年底实际员工数与上年末职工数的差额,2年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限额给予补助。

19.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在与该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2年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万元或3万元奖励。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子女入学给予照顾,可任选市(城)区一所公立学校就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个人。

本意见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等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要进一步细化措施,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一并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到位。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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