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6日

宣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秀美宣城,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市容秩序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属公路管养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市政管养的由市政部门负责;移交城管(环卫)部门管理的,由城管(环卫)部门负责。

第十条清扫保洁实行一体化作业的,由宣州区环卫部门负责;未纳入宣州区环卫部门一体化作业的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和有关乡镇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产权单位或经营主体负责。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其中,停车场、公园分别由市城管部门、市住建部门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城区河道没有管理者或经营者的,由辖区街道、乡镇负责。市水务部门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交付使用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产权单位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临街建(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等现象。空中架设管线应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临街建(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披挂、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责任区内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第二十一条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餐厨垃圾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第二十二条沿街两侧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四条责任区内在城市禁放区域内的,在禁放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责任人不得在责任区内进行违法建设。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市城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组织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区制度在辖区内的落实,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经费投入;宣州区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宣州区城管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敬亭山风景区相关部门负责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每年第一季度前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等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管理,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责任书按照市城管部门提供的统一式样进行制作。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妥善保存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条住建、规划、林业、交通、水务、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监督处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对不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三十二条对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责任单位,街道、乡镇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监督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不履行责任情况即时抄告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环卫、物业部门及责任人对发现的不履行责任区责任情况劝阻无效的,书面抄告相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宣城市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宣政〔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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