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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4]8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
二、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监管。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再生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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