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
闽交政法〔2011〕2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质监局:
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暂行)》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暂行)》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暂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二、文书格式规格
统一为A4开纸。
三、文书监制印刷
《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暂行)》包括《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取回被扣押财物收据)、《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10种文书,同时还修订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
其中,《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省厅统一监制印刷,其它文书由相关厅直单位和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分别监制。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门类由省高速公路公司统一监制印刷;港政、航政、地方海事执法门类由省港航局统一监制印刷;其他执法门类由所在地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统一监制印刷。实施综合执法后,由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一监制印刷。
四、文书编号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案号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新版交通执法文书的通知》(闽交政法[2006]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实施综合执法后,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种类代码统一为“交执”,高速公路执法的执法种类代码统一为“高交执”。强制文书代码如下:
1、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强审
2、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延审
3、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延知
4、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检知
5、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知
6、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代决
7、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执催
8、中止(终结、恢复)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中执(或终执、恢执)
9、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执申
五、其它要求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使用和填写说明》。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做好领受、保管、使用、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领取《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应当立即核对并收回该单位剩余的《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指定停放)凭证》,汇总后统一上缴省厅。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目录(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暂行)》
2.《福建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暂行)》
3.《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暂
行)》
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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