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35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我厅原审批项目19项中,取消1项、保留8项、完全下放2项、部分下放3项,转为内部行政管理5项(见附件)。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
厅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我厅保留的8个及部分下放的3个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确认公布审批准入标准,加强审批监督,落实审批责任,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将审批环节压缩到五个以内,审批时限(包含勘察环节)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以内。同时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对入闽就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审批。
二、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指导
对完全下放2项、部分下放3项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规范审批工作制度,简化流程,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并将审批工作制度于2012年6月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对下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各地解决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转为内部行政管理项目的管理
对转为内部行政管理的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受理。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杜绝随意性,并按照办事公开有关规定,在厅网站或单位网站网上办事中公开受理、办结情况,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监督,落实标准管理要求。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一轮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一轮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一览表
序号
审批事项
业务处(单位)
清理结果
1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关系处
保留
2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培训处
保留
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省就业中心
保留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职业培训处
保留
5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医疗保险处
保留
6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医疗保险处
保留
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职业培训处
保留(合并)
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就业中心
保留(合并)
9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省就业中心
取消
10
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主辅分离富余职工为主的企业性质的认定
省就业中心
下放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
开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许可
省就业中心
下放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省就业中心
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管理)
1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关系处
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管理)
1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职业培训处
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管理)
15
劳动仲裁员资格考核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内部行政行为
16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认定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内部行政行为
17
劳动监察员资格认定
劳动监察处
内部行政行为
18
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资格认定
养老保险处
内部行政行为
19
因病非因工伤残、企业计划内破产、中央属行业统筹企业及在省直机关事业社保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资格认定、中央属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资格认定
养老保险处
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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