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闽政办〔2009〕71 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9〕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省各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

行政复议是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更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目的就在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暨“双先”、“双优”表彰大会精神,加大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变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薄弱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检查工作要把切实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研究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情况。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2007年以来市县政府采取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相关数据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等情况。政府领导每年听取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参与研究重大复杂案件、听取典型案例评析、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和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旁听活动的情况。

(二)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行政复议渠道畅通程度(包括:近3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同期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访的比率、行政复议案件与信访数量、行政诉讼数量比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因程序或实体原因提起的数量各占的比率),没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市县政府应就此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比率、法院对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手段依法稳妥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及效果);行政复议办案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等情况;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用现场调查、实地勘察、听证等方式的情况;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定期报告制度情况。

(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情况。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单独设置的情况;是否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编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00号)的规定落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配备的复议人员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否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情况(年均行政复议经费具体数额);行政复议办案用车及设备的配置情况;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及其他相关工作条件的保障情况。

(四)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按照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要求按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办案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和程序使用报备管理系统;案件相关信息登记填写是否及时、完整、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案卷装订标准的通知》(闽政法〔2009〕1号)的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做好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五)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当前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或措施。

三、专项检查的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1日至8月10日)。各市县政府对照检查内容,对本级政府及所辖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自查并评分(评分表附后),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加盖本级政府公章后,于2009年8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自查报告数字要真实准确,叙述工作情况要实事求是,改进措施要具体可行,并附《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市县政府自查工作完成情况,与相关部门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市县进行抽查、评分。

第三阶段:总结反馈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将对本次行政复议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全省检查总体情况及分类指导的具体措施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报告,同时向各设区市反馈。

四、检查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县政府要把这次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切忌搞形式、走过场。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进展。

(二)精心组织。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检查工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具体制定检查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加强督促,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效。各市县政府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总结本地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加以解决。省政府法制办要把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重点,通过检查,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好中差等不同情况及成因实施分类分析,并研究分类指导的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切实提高我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联系人:陈英容联系电话:0591-87802201

附件: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评分表

自查单位:

项目

内容

分值标准

得分

备注

一、领导

重视情况

(15分)

1.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

有纳入的得2分,没有纳入的不得

分。

2.政府领导每年听取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政府领导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4.政府领导亲自参与研究重大复杂案件,听取行政复议机构典型案例评析。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5.政府领导亲自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6.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旁听活动。

一年出庭应诉5件以上的,得5分;

一年出庭应诉2件到4件的,得4分;

一年出庭应诉1件的,得3分。

一年没有出庭应诉的,不得分。

二、行政

复议案件

受理、办

理的情况

(40分)

1.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设区市150件以上、县级30件以上的,得5分;

设区市100件至149件、县级10件至29件的,得4分;

设区市50件至99件、县级3件至9件的,得3分;

县级三年中有一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2分;

三年中有二年没有受理案件的,得1分。

三年中没有受理案件的,不得分。

2.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

不存在的,得5分。有1件无正当理由

拒不受理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扣分情况应予说明。

3.有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经调解、和解促使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或案结事了的,每1件得1分,最多得5分。

4.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做到应纠正的全部纠正(即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

作)。

应纠正全部纠正的,得5分。

应纠正而有2件不纠正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5.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被法院否定(包括: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的终审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的终审判决。)

没有被否定的,得5分。有1件被否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5分。

扣分情

况应予

说明。

6.通过听证等方式公开审理行政复议。

每举行一次听证得1分,最多得5分。

7.完善行政复议办案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

有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8.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定期报告制度。

有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三、行政

复议机构

能力建设

的情况

(30分)

1.有健全的复议机构。

单独设置法制办(含政府办公室合署)的,得5分。

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的,得3分。

没有复议机构的,不得分。

2.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能够达到要求的,得5分。

只有1人办案的,得1分。

没有人员办案的,不得分。

3.配备的复议人员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岗位要求,能够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符合的得5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4.行政复议经费得到保障。

设区市年均10万元以上、县级年均3万元以上的,得10分。

设区市年均3至10万元(含10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到3万元的(含3万元),得5分。

设区市年均3万元以下(含3万元)、

县级年均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得2分。

没有专项经费的,不得分。

5.配备行政复议办案用车。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6.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庭。

有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诉的,不得分。

7.配备行政复议调查取证专门设备。

有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四、行政

复议基层

工作情况

(15分)

1.按要求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有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2.按要求和程序使用报备管理系统,案件相关信息登记及时、完整、准确。

有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3.按照要求规范制作行政复议文书。

全部按照要求制作的得3分;

未按照要求制作的,1件扣1分,扣完为止。

4.按照规范装订、归档行政复议案卷。

全部按照要求制作的得3分;

未按照要求制作的,1件扣1分,扣完为止。

5.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有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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