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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省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省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职控中心:
为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2006年卫生部在我省马尾区和惠安县开展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根据2010年省政府组织召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我厅决定将福州连江县、漳州长泰县、泉州永春县、三明宁化县、莆田城厢区、南平建阳市、龙岩新罗区和漳平市、宁德福安市等9个县(市、区)作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省级试点县(市、区),借鉴卫生部试点工作经验,开展省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福建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省级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闽卫法监函〔2011〕9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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