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3〕439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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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规定.doc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二)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并且事实清楚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的人员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3日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审理人员。

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审理人员独任审理。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征求相关复议小组成员意见。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告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并通知其进行答复。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于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审理简易程序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约见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

第十条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用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适当的原则,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审理人员草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实施条例》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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