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榕政办〔2010〕90号
颁布日期:2010-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区域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驻京办事机构未批先设、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16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保留和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

(一)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以保留。

(二)撤销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县(市)区政府虽未明确设立驻京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住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应撤回公职人员。

三、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一)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为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福州市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福州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的“三定”方案报市编办审批,进一步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

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市财政局要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对驻京办事机构实行年度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二)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按规定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办理核准和年检手续,服从北京市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的管理。

(三)福州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

(一)有撤销任务的县(市)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

1、规范处置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各派出地政府要结合本次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摸清家底,规范处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人员。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根据人员划转情况进行调整,经费随人员去向调整划转移交,结余资金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3、办理相关手续。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及其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法人资格注销和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工作居住证的清退手续,做好房地产产权变更和车辆过户等工作,及时收回印章和牌子。

4、按时完成任务。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政府要在6月底前完成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6月25日前将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益民牵头,市政府秘书长瞿理明、副秘书长朱汉民、市政府办公厅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朱明具体负责,市编办、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落实。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政府也要明确主抓领导及主办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要求。

(二)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有撤销任务的县(市)政府的督促检查,推动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撤销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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