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公告

榕政法〔2012〕12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州市林业局、福州市水利局等第二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公布后,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进一步梳理具体行政强制职权、法律依据和执法流程,报我办审核后,由各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福州市第二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单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表格下载:

·第二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单.wps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2/gkxx/201212/P020121224562737989606.wps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