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等部门关于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实施意见
闽食药监市〔2013〕2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药材管理工作,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得到了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中药材产业的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稳中向好。但是,中药材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甚至有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违法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现象屡有发生。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药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有重点有步骤地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打击中药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加安全有效。
二、明确目标,强化中药材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精神,着力解决中药材产业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精干力量,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进行排查,深挖安全隐患,建立部门、区域联动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中药材资源。要在全国中药材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中药材资源分布、自然环境条件、传统种植养殖历史和道地药材特性,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管理,按品种逐一制定并严格实施种植养殖和采集技术规范,统一建立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要加快技术、信息和供应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药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标准。加强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
(二)加强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产地初加工是指在中药材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处理,是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农业、林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地产中药材的特点,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逐步实现初加工集中化、规范化、产业化。要对地产中药材逐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统一质量控制标准,改进加工工艺,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避免粗制滥造导致中药材有效成分流失、质量下降。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严厉打击产地初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中药材GAP认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加强引导,促进全省有更多的中药材生产企业申请中药材GAP认证。要指定专人积极引导中药材GAP的规范化种植生产,对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企业,要从播种到采收给予全方位的指导。对已经通过中药材GAP认证的泽泻、太子参、短葶山麦冬等品种,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中药材的生产质量。
(四)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管理。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提取;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它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严厉打击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构建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照、将中药饮片生产转包给非法窝点或药农、购买非法中药饮片改换包装出售等违法行为。工业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逐步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在传统主产区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基地,保证中药材质量稳定。
(五)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中药材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抽验。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对容易发生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药材,要利用已批准的中药材补充检验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开展相应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时发现和查处中药材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六)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中药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消费〔2012〕524号)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和特色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中药材种植、原生药材销售的单一模式,加大中药材产品研发力度,进一步提高中药材产品附加值,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各地农业、林业、经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等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信息指导,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地方特色中药材的集约化、品牌化发展。
三、加强保障,确保中药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要明确负责中药材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建立中药材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完善中药材产业链中各项技术规范,提高中药材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能力;扶持中药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中药材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二)突出重点,严惩犯罪。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中药材管理工作。要突出整治重点,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集中检查。通过中药材专项管理工作,解决当前中药材流通和生产、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违法犯罪活动,使中药材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各部门要深入一线、排查风险、解决实际问题;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站稳监管为民的立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秉公执法办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能袒护和放纵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严重的地方,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宣传中药材整治成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整治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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