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综〔2016〕48号
颁布日期:2016-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南政综〔201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根据“六个一律”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作了新一轮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9项(含部分取消5项),取消原下放县(市、区)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下放4项、调整9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193项,其中57项包含子项179项。取消市级公共服务事项9项(含部分取消1项),取消原下放县(市、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1项,调整1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公共服务事项252项,其中22项包含子项97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消、下放、调整的省、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与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以及相关事项的挂网、培训、宣传等工作。同时,根据市政府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政办〔2015〕146号)精神,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直各单位保留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2.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3.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4.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

http://www.np.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100365751793940004&siteId=340328840390080000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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