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1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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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南政综〔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和《关于取消6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9号)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作了新一轮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6项(含1项部分取消)、下放8项(含2项部分下放)、调整27项(含承接省上下放11项、委托事项7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196项(其中62项含184子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调整16项(含承接省上委托事项3项),调整后,共保留市级公共服务事项261项(其中22项含106子项)。新增行政权力事项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省、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做好相关事项的挂网、培训、宣传等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直各单位保留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办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2.下放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3.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4.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
http://www.np.gov.cn/cms/html/npszf/2016-02-17/663734987.html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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