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政和县开展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编制工作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政综〔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政和县开展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编制工作的批复

南政综〔2015〕56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政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2015-2030)的请示》(政人综〔2015〕17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展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编制应统筹安排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合理调整,正确处理中心城区与开发区发展的辩证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程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的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政策与技术把关,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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