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3〕142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南环保防〔2012〕1号)等法律、法规,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朝阳路路段与三元二路路段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限行,为此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采取局部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
(一)以点带面,分步实施
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为出发点,合理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限制。
(二)依法行政,多管齐下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工作任务
(一)限行对象
限行的车辆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
(二)限行时间
全天候对限行区域实施限行。
(三)公告时间
2013年9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南平市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公告》。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发布公告,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设置禁止通行标牌。
(二)实施阶段(2013年10月1日起)
限行区域将分阶段进行,并根据实行情况逐步扩大限行路段:第一阶段(2013年10月1日起)朝阳路路段与三元二路路段;
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将根据我市实际,逐步向城市其他路段延伸扩大。
五、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工作。
(一)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限行工作的前期调研,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做好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同意的《南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局部限行管理实施方案》与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限行公告,负责设置机动车无绿色环保标志禁止通行标志;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非绿色环保标志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营运客、货车辆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市国资委。加快高污染公交车的淘汰步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限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
大力宣传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并在媒体进行公告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增强公众的参与度。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