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14〕172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14]1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涵江区境内农用地0.7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白沙镇广山村集体土地0.7026公顷,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对村民住宅使用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向原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

三、你区要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13〕88号)要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建房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个人建房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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