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5〕72号
颁布日期:2015-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15〕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自2011年3月以来,我市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11〕11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现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适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要求,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范围。除市公安局外,市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部门也不再列入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试点范围,上述七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实行相对集中办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根据省政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除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三、以上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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