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5〕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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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进一步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3〕97号)和《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全面推广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票决工作,不断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健全工作监管机制。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市、县两级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局、人社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公积金中心和银行、保险部门)
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漳政综〔2010〕154号)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主要成员为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公布。要适当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五、开展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
六、实施住房救助保障
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
七、落实就业救助扶持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民政局)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6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救急难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按每年200万元筹集。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筹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相应的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托省级信息平台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向相应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确保所有遭遇急难情况的群众都能找到求助的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明确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具体措施,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要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市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将出台或完善专项救助实施办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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