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部分建材产能严重过剩问题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部分建材产能严重过剩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部分建材产能严重过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新型建材快速发展,保证了全市各行各业基本建设的需求,但是也有部分项目重复建设,产能严重过剩。据统计,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已达到21家,产能超过500万立方米,2013年实际产量不足100万立方米,产能释放不足20%;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达到17家,产能超过300万立方米,2013年实际产量不足120万立方米,产能释放不足40%,导致大量资金、土地、资源闲置、浪费,造成市场无序竞争,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化解部分建材产能严重过剩问题,确保我市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按照“既要保证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又要防范过度竞争”的原则,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建设局根据城乡建设工程对建材产品生产的需求,提出对建材行业特别是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布局及生产能力和数量控制目标。原则上需求量达不到的产能50%,不再审批新的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对其他产能过剩的建材产品也要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对违规新上的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不得批准用地。
二、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质检部门要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才能投入生产,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对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关闭。建材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等原材料。通过第三方采购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合法。
三、做好建筑现场的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符合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严格执行现场验收检验制度,严格按照建材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生产、供应、使用混凝土的查处力度。对现场自行生产、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部门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推进建材生产企业的整合发展。发挥新型建材企业协会的作用,制定符合行业发展与市场规范的规划、政策,引导建材生产企业走联合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加大对建材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建材生产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综合利用采矿废石、石材加工废料、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条件的,积极申报省上认定,使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