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1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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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张政发〔201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有关单位:
按照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目前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筹备工作已经结束。市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除《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级其他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单位全部纳入,对纳入集中范围的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分散审理、集中议决、分散决定”,由市政府统一行使案件受理权和议决权,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届时,纳入市政府集中范围的部门、单位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述部门、单位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转送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张掖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审查受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继续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正作出决定。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名单
2.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名单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名单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教育局、张掖市科学技术局、张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张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张掖市公安局、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司法局、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掖市国土资源局、张掖市环境保护局、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张掖市水务局、张掖市农业局、张掖市林业局、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张掖市商务局、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张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掖市审计局、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掖市体育局、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掖市统计局、张掖市旅游局、张掖市粮食局、张掖市物价局、张掖市房产管理局、张掖市地震局、张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张掖市档案局、张掖市保密局、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附件2:
省属驻张单位名单
张掖市地方税务局、张掖市气象局、张掖公路管理局、张掖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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