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5〕75号
颁布日期:2015-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9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决议精神,研究解决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涉及体制、机制变革等重大事项;

(二)制定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规则等;

(三)审议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办理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构成,常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遴选的熟悉法律的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

(二)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

(三)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立案事宜;

(四)主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听证、和解、调解等事项;

(五)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

(六)审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议决结果拟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七)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八)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应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九)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应议方面的工作建议;

(十)督促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承担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职能;

(十二)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开展工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主要负责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办理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讨论表决。

第六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全体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参加人数由召集人确定。案件所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参加会议,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议决会议结束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议决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责范围和组织形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议决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中的作用,根据《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以下简称“议决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集,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时间、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由参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案件议决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审议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需要提请议决会议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4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案件审理报告》。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案件是否提请议决会议审议。

对决定提请议决会议审议的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条《案件审理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理报告应当叙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表达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应当附后注明内容。

案卷材料应当于会议审议前10日送交委员会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议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议决会议的参加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参加议决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

案件所涉部门的委员可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案件所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参加会议,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参加议决的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后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其他委员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亦应主动向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是否需要回避,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视情况决定。

参加议决会议的委员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委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四条议决会议召开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按照提交审理报告的时间顺序对案件进行登记;

(二)向办公室主任汇报提交审议案件的情况,确认开会时间;

(三)除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决定提前召开会议的情况外,一般应于开会前7日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和审理报告等材料呈送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安排议决案件的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委员接到案件审理报告后,应于会前认真审阅。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时,可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六条参会委员应当在议决会议召开3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案件审理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件议决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第十七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议决会议召开1日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议决会议审议案件的顺序一般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的提交审理报告的顺序进行,除首先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应按时场外,其余案件承办人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研究案件的进度情况,随时通知到会汇报。

第十九条议决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议决会议审议案件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或机构的承办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向承办人询问,并发表意见;

(四)案件所涉部门委员列席会议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五)参会委员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

(六)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七)参会委员在案件议决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议决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四)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参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议决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案件承办部门认定事实不清,有必要对该案进行听证或者进一步调查收集、核实证据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案件承办部门听证或调查收集、核实证据后继续审议。

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听证的,议决会议主持人可以安排参会委员参加旁听。

第二十四条议决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参会委员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议决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议决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案件审议笔录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意见书,报审议会议主持人签署。审议意见书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二十六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议意见书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后,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张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以下统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工作的议事机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逐级报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告知意见,逐级报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逐级报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实行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自行回避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应当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移送申请及受理材料,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并根据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八条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

第九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地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逐一答复。

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案件受理后40日内将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提请议决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承办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将行政复议调解书复印件报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60日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期通知书应抄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法定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熟练掌握案件议事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学习新法规,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议决情况。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议决的情况。

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任命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公正、高效的运行,根据《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以下简称“非常任委员”),是指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产生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条非常任委员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参与行政复议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

第四条非常任委员原则上不少于20名,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应聘非常任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公正严明;

(三)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案件的审查或研究工作;

(四)没有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违纪正在接受有关党政部门、司法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第六条非常任委员的遴选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向社会公开招聘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定向招聘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的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七条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调整程序: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在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士或基层代表中遴选出若干具体人选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

(二)对初选的非常任委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询意见;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初选人员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书;

非常任委员任职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解聘,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遴选出新的非常任委员。

(四)非常任委员已经市政府聘任,即向社会公告名单。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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