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日期:2010-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张掖市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和电源送出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电网规划与建设是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之一,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与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积极为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建设环境,确保电力建设与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二)为了加强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张掖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电网规划和建设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迁、建设区域内的其他设施迁改以及青苗补偿标准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三)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解决,办理电网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积极支持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张掖电网发展规划衔接与项目核准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电网建设与城乡建设的衔接、电网工程的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和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电力部门编制的电网规划的审定办理电网工程“两证一书”,并将其纳入到市总体规划范围之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协助电力部门办理省级有关土地审批文件;市环保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协助电力部门办理省级有关环评审批事项;市林业局负责电网建设涉及保护区、森林公园、征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的审批和协调工作,协助电力部门办理省级有关林业审批事项;市水务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协助电力部门办理省级有关水土保持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规划和协调管理

(一)电网规划的编制及滚动修订要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全市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全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对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配变站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落实和预留建设用地。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与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级规划相结合。

(二)各级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开闭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用地,统一纳入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和预留。道路、桥梁等建设要将电网规划纳入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电网工程规划位置。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需求。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侵占。

三、电网前期与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电网企业要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矿区、文物、地震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电网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相应的专题评估。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程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三)电网建设项目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规定,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全市电网输(配)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电力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变(配)电站和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用基础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电网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树木)采(砍)伐审批手续;涉及采代树木的,申办林木采伐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电网架空线路距离地面较高,能跨越林木不需要采伐、修剪林木的,不再申办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审批手续;如不能跨越林木,现不采伐或修剪树木以后会危及线路安全的,要依法及早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手续,并缴纳林木、林地补偿等相关费用。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等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地带。如无法避开,电网企业应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林木(树木)砍伐,林业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六)在电网建设项目中,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青苗赔偿等)的补偿,在同一地区内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工程建设的问题发生。

(七)电网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在规划中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地下埋藏文物,应该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进行抢救性清理挖掘,确保文物安全。输、配电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可在提高设计标准、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八)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办理土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电网企业应对建设项目逐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项目核准,电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按照环保和水保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与电网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水土保持工程要同时实施,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九)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办理土地预审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以打捆方式批复,相关手续采取分批、分地区打捆方式办理。对有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方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协调配合

(一)列入国债投资范围和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及时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统筹解决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电力部门要将电网建设用地的位置、数量、类型等及时提供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进行安排和落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优先保证电网工程建设用地和走廊,做好土地规划、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压矿评估、土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办证等工作,以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四)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予以支持,积极协助、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五)架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如无法避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防护林、风景区等特殊地带,电力部门要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林地(树木)砍伐,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六)35千伏及以上(750、330、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或委托专门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征地和拆迁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理制定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八)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折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施工。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区)政府要尽快协调,确定权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

(九)各级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现行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没施工的行为,县(区)政府、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对蓄意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秩序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电网建设顺利实施。

(十)对电网建设工程中的大件运输、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路段,建设单位要提前与交警部门联系,交警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

(一)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按以下原则确定电缆入地建设范围: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和农村电网原则上不考虑电缆入地;县级及以下城镇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架空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可以局部使用电力电缆,不考虑大面积电缆入地;市区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地埋绝缘线路为主,变电所出线段、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城市新区、集中商业区域、步行街、重点风景旅游区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于通过而不能满足安全供电需求的区段应考虑局部区域使用电力电缆。电缆入地超出以上范围的,由所在县(区)政府部门负责建设电缆沟道,电力部门建设线路工程。

(二)在电缆入地建设范围内,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涉及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会同电力部门提供市区配网建设规划和建议,道路建设单位应依据配电网规划,同步完成地下电力管网的建设。城区电网改造要与旧城区改造统筹考虑,以减少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三)属于市政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电网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减免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建设占地费、城市道路挖掘费。城区以外的项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由于城市基础建设造成入地电缆过渡搬迁为架空线路,所发生的过渡搬迁费用全部由项目业主承担;电力部门将现有架空线路进行入地改造的,修建电缆隧道(管道、沟道)及电缆敷设等投资由电力部门负责。

(五)对已投入运行的输、变、配电设施,由于市政建设、新建地面附着物,地下设施建设搬迁或改造,应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搬迁或改建费用由引起方全部承担,电力部门组织实施。

(六)规划、市政、城管、交警、园林部门对城市建设与改造工程,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积极协调、相互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一)电网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由张掖供电公司负责。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高杆植物,电力部门与权属部门协商后,可依法进行修剪和砍伐。

(三)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供电公司提请所在地地方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限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四)因重点建设需要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要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五)各相关部门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以减少对电力设施的腐蚀伤害,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

(六)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功,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保证电网运行安全。

附件:张掖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张掖市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康清市政府副市长

安想忠市发改委主任

廖志刚张掖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郑生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海峰甘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晓云山丹县委副书记、县长

赵惠琴民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晰临泽县委副书记、县长

鞠毅高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安国锋肃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国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登义市经委主任

李江市交通局局长

何格经市国土局局长

丁荣善市建设局局长

高志寿市民政局局长

脱兴福市水务局局长

伏世祖市林业局局长

周建军市环保局局长

屈新平市规划局局长

杨玉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晓霞市文化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

杨全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安想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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