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常法函〔2011〕9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清理标准:
1、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
2、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凡是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都应当及时纠正。
3、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相一致。
4、认真清理其他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1、加强领导。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2、落实责任。清理工作实行“谁制定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好《清理工作情况表》(附后),于11月15前报送市法制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汇总本级清理结果,填好《清理工作情况表》(附后),于11月2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联系电话:2356070传真:2352550
附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文件种类
共审核件数
拟保留件数
拟废止件数
拟修改件数
规范性文件
(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修改理由
注:各单位可按需要另行制表(扩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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