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穗人社发〔2013〕4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9日

(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362597)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要件及实际情形,依法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力。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所附的《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进行。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兼顾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其他原因,出现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表栏目内的相应内容及时完善并严格实施。

第八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及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http://www.hrssgz.gov.cn/tzgg/gg/201302/P020130219555926254766.doc

2.《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http://www.hrssgz.gov.cn/tzgg/gg/201302/P020130219555926405306.doc

3.《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http://www.hrssgz.gov.cn/tzgg/gg/201302/P020130219555926562938.doc

4.《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

http://www.hrssgz.gov.cn/tzgg/gg/201302/P0201302195559267156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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