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百政发〔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百政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打造“四地一带一枢纽”的战略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其它专项任务。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百色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市长离开百色出访、学习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协助分管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对协助分管部门的文件和文字材料,要组织起草和认真审核把关;对市长、副市长布置的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落实的责任。各副秘书长同时还必须接受秘书长安排的分管范围外的工作。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十二、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度,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并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杜绝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越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行。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管工作,各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提供拟文依据和起草说明及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制发后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各部门制定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县(区)、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四)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计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列席人员:1-2名市政协委员;固定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市法制办负责人;不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印发《百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对不规范的报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拒收或退回。

四十七、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性公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地(市)人民政府、区外有关部门(单位)商洽事务等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三、领导审批公文须明确具体,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发公文不得圈阅或只签名,应签明“同意发”、“同意上报”等明确意见。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五、要大力推行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市人民政府把调查研究列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请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论证,有些还应登报开展讨论,以便集思广益,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剪彩等商业礼仪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百色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百色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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