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和自治区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一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经济社会跨越追赶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步骤,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抓出成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认真研究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督查指导。

(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务必认真贯彻执法行政强制法,对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开展宣传,抓好学习培训

(一)宣传工作。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重点宣传其重要意义、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工作情况。宣传报道要有针对性,以正面引导为主,使广大群众能够全面、广泛、深入地了解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

(二)学习培训工作。

1.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颁布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大意义和确立的重要制度。要对照行政强制法,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尽快启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种类、方式、设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弄懂、弄通、准确应用,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保证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三、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开展清理

做好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发〔2011〕25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一)清理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是否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清理的任务。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复审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明确清理范围、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凡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经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会议审定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

全市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2月2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

四、规范实施主体,严格行政执法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主体,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直各部门的办法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好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对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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