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5〕49号
颁布日期:2015-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5日

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为强化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水平,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能,推动新《环保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通过对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快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转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全覆盖管理,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1.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责任。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网格化执法模式,将我市行政辖区划分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解决工作中管理粗放、权责不清、自觉性不够等问题。

2.创新环境监管工作方法。以自治区环保厅开发的移动执法系统为平台,污染源现场检查模板、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制作模板、环境监察文书模板、企业环境监察信息档案模板等环境监管执法范本为基础,以推进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从内容、程序、方法、手段等方面规范环境监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切实提升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水平。

3.延伸环境监管工作触角。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划分网格,整合队伍,将环境监管工作的触角延伸至乡镇和村级。实现县(区)有环境监管专职队伍,乡镇(街道)有环境监管专(兼)职干部,村级有环境监管兼职人员,通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形成环境监管的组织网络、信息网络和环境安全的预警网络,做到全天候掌握情况,全方位落实监管,全系统高效运行。

4.落实环境监管部门职责。通过推进网格化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模式

建立市级、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划分一县三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以及市管重点企业等6个片区,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详见第三部分—职责分工)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5个县、区、管委会级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分别为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整合本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按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

(二)网格要求。

一是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是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三是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与市环保系统现有环境监管平台对接,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综合信息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完备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网格单位应先建立台账。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

1.负责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市直管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及时填报和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组长由处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二级网格。

1.负责指导三级、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三级网格。

1.负责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负责整合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及时排查了解,对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根据监管频次要求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考评。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网格内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政府统筹组织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具体业务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二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落实市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具体工作;对二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牵头负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工信部门。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推进工业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重大环境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严肃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严查上道路行使车辆,严格机动车检验、报废制度,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财政部门。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经费,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市政工程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建成区内焚烧垃圾、废弃物等烟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成区建筑物运输撒漏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对露天烧烤烟尘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建成区内道路、公共场所黄土裸露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指导督促推动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监督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把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资质的准入关,督促企业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弃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规划的编制,划定养殖区域;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负责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渔船含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渔港污染治理。

水利部门。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

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督促船舶含油废水的收集处理。

卫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本部门管辖的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

规划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内容。

工商部门。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食药监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配合环保部门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以及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汪荣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详见附件1)。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建设。

1.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3.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国家、省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大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发改、工信、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工作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强化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达到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5%。同时,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街道)建立专(兼)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要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环保综合信息系统,将污染源分布、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纳入政府综合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附件:1.北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北海市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表.doc

http://xxgk.beihai.gov.cn/11315/2015_12_30/11315_479674_1451440847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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