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15〕47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2日

北海市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积极构建“大城管”街面执法格局,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美丽北海建设为载体,以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城市管理热点、焦点问题为出发点,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扩权强县”、整合市和辖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构建责任主体明确、层级分明、共同参与、相互依托、密切联系的“大城管”街面执法格局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采用集中力量联合执法、重点治理、严管重罚方式,对城市主要道路实行分时段、针对性强的网格化管理。

(一)北部湾路、北海大道、重庆路、西南大道、新世纪大道、银滩大道、金海岸大道、银滩四号路、南珠大道、上海路、湖南路、广东路、北京路、四川路、贵州路、云南路、海景大道、和平路、站前路、香港路等城市主干道无随意占道摆卖行为。

(二)北部湾路、北海大道、重庆路、西南大道、新世纪大道、银滩大道、金海岸大道、银滩四号路、南珠大道、上海路、湖南路、广东路、北京路、四川路、贵州路、云南路、海景大道、和平路、站前路、香港路等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辆有序停放。

(三)建筑散体(渣土、高岭土、沙、石、水泥等)运输撒漏得到有效控制。

(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设施完好和整洁、发布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时宜,“小广告”、乱涂鸦得到有效遏制。

(五)市政设施巡查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排水设施完好及顺畅、路灯设施照明正常。

三、基本思路

针对占道经营、车辆运输撒漏、车辆乱停放、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及“小广告”乱张贴乱涂鸦、损坏市政设施等五个市容环境方面突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发挥、落实辖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和“扩权强县”成果,整合辖区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优势,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落实城市市容市貌各项管理任务,建立健全治理“脏乱差”、建设“洁齐美”的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街面环境,为北海经济发展和建设宜居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城市市容环境保障。

(一)市城市管理局为“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总协调开展此项工作。

辖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工商、食药监、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部门(机构)采取相对集中执法形式,构建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局面,解决部门间执法脱节和执法权分散的问题。

(二)实施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同步的方法,治理市区内渣土运输源头和路面运输撒漏。市住建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底化、车辆冲洗保洁等硬件措施,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工地源头和路面运输撒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予以配合。

(三)实施联合集中执法的方法,治理从市区外进入市区的建筑散体撒漏。由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派员在市区各主要入口设置执勤点,联合查处进入市区的建筑散体运输车辆,有效管控进入市区的运输车辆撒漏问题。

(四)实施分工不分家的方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助公安交警查处人行道、公共场所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检查、考核评价、督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占道经营、车辆运输撒漏、非机动车辆乱停放、“小广告”乱张贴乱涂鸦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并负责户外大型广告和市政设施巡查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户外广告违法行为执法。

1.大型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含门头牌匾、施工围挡及在建建筑广告)设置管理和执法工作,市规划局、工商局、消防支队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能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没有设置审批手续的广告设施转市规划局认定,经认定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工商局共同组织拆除;经认定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发现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市工商局登记或不按登记内容发布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内容不合时宜的,由市工商局牵头处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配合。

2.门头牌匾、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户外广告违法行为执法。

城区政府指定的城管机构负责本城区内的门头牌匾、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违法行为执法工作,规范门头牌匾、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户外广告的设置,对不规范设置的门头牌匾、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户外广告和存在破损的,依法处罚和强制拆除。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市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督促业主按程序办理设置手续,规范施工围挡和在建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并维护好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局、规划局、消防支队、工商局予以配合。

3.信息沟通、反馈。

(1)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市城管局、住建局、工商局、辖区城管机构建立部门间的公共邮箱、微信群,及时将各部门监控、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送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建立及时反馈和通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部门间无缝衔接,快速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2)建立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机制,通报各部门执法情况,研究案件处理方式,协调部门间的执法问题。

(二)市政设施巡查维护及违法行为执法。

1.巡查维护及违法行为执法。

市市政处、排水处、路灯所、燃气处按职责各自负责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市政设施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调查取证,责令恢复现状或进行赔偿。涉及作出处罚的,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对受到破坏的市政设施当事人无法修复或找不到当事人的,由相应的管理单位尽快修复。

2.信息沟通、反馈。

市市政处、排水处、路灯所、燃气处建立公共邮箱、微信群,及时将各部门监控、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送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建立及时反馈和通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部门间无缝衔接,快速处理好各种违法行为。

(三)占道及跨门槛经营、乱停车、运输撒漏、“小广告”违法行为执法。

1.成立辖区街面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小组。

分别成立海城区和银海区街面联合执法小组,实施集中办公和执法,开展本城区内的占道及跨门槛经营、乱停车、运输撒漏、“小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

海城区街面联合执法小组由海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海城区工商局、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海城区交警大队共同参与组建,各部门(机构)各抽调3人,办公地点设在海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银海区街面联合执法小组由银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银海区工商局、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局、银海区交警大队、旅游区交警大队共同参与组建,各部门(机构)各抽调3人,办公地点设在银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联合开展街面违法行为联合执法。

(1)查处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占道及跨门槛、流动摊贩违法行为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发现违法当事人占道经营的,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保存相关经营工具及物品或暂扣车辆,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职能权限作以下处理:

①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公安交警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②联合执法行动小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③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工商管理部门成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④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城市管理部门成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流动摊贩进行查处。

(2)查处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场所乱停车违法行为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公安交警成员对机动车、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乱停放机动车辆(含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和现场发放处理通知书,对乱停放机动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城管成员对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乱停放非机动车辆违法行为人进行劝导,引导其停放到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

(3)查处建筑散体运输撒漏污染路面违法行为执法。

①确定运输路线,全过程监控。

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确定市区建筑散体运输线路,并在北海日报、北海晚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进行公布,便于广大市民了解和自觉遵守。

公安交警部门利用“平安二期”系统对市区的建筑散体运输车辆进行监控,针对不按规定线路行使、运输撒漏、抛撒(洒)扬尘污染路面的,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交警人员立即制止和处理,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向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违法运输车辆违法证据和车牌号等违法线索,由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②运输进入市区造成撒漏污染路面的执法。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交通运输成员对巡查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现场取证后移交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在道路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建筑散体脱落、扬撒等的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交警成员对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如车辆证件是否齐全、车辆是否属于改装、三无车辆或不按规定线路行使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城管成员对运输建筑散体车辆撒、漏污染道路的,责成驾驶人员打扫路面,清理污染。同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③建筑工地等市区源头运输撒漏执法。

住建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建筑工地的进出口硬底化、车辆冲洗保洁等措施,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不硬化进出口、不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城管机构负责在各施工工地、道路重要节点安装监控设施。监控发现施工工地车辆运输撒漏、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城管成员责成建筑工地业主组织人员打扫清洁污染的路面,同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监控设施安装专项经费。

(4)“小广告”及乱涂鸦违法行为的执法。

①联合执法行动小组集中开展小广告联合巡查工作,针对小广张贴行为晚间频繁的特点,加强夜间巡查执法,发现当事人现场违法张贴、涂鸦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调查取证,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公安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处理;工商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城管执法成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处理。

②对无法寻找到当事人张贴的“小广告”及乱涂鸦,由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市场化模式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

(5)信息沟通、反馈。

①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部门间的公共邮箱、微信群,及时将各部门监控、执法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送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建立及时反馈和通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部门间无缝衔接,快速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②建立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机制,通报各部门执法情况,研究案件处理方式,协调部门间的执法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细化工作,分解任务,确保有人管理,有人负责。

(二)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市区协调、部门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实行资源共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占道经营、车辆运输撒漏及车辆乱停放方面的执法指导、检查力度。市级城管、公安、交通、工商、食药监、交警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营造部门通力协作的大环境。

(三)依法行政,严管重罚。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到尽心尽责,管理到位,对“大城管”街面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协同作战,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绩效考评。市城管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加强对“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实施“大城管”街面执法的真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辖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同时将各单位职责及检查结果列入各单位“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的考核指标,市绩效办做好绩效考评相关工作。完善服务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与反馈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落实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我市“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宣传造势,营造氛围。全市各大新闻媒体要集中力量、集中主题、集中时段宣传市委、市政府构建“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的决心和工作政策,大力宣传我市构建“大城管”街面执法格局对改善城市形象和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意义,公开曝光一些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大城管”街面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六、实施起始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