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9〕101号
颁布日期:2009-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月2日、16日前将每半个月的实施情况报送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人力物力,组织实施广西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以解决和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36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北海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的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部署及下达的任务北海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共30户,其中海城区新建5户、银海区新建5户、铁山港区新建10户、合浦县新建10户。主要用于农村一级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含残疾户)的危房改造。具体任务分配方案详见附表。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特别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二、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编制村庄规划,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的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村庄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三级(B级),指有危险点,但通过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村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村庄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县(区)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五)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村庄改造规划,组织开展农房设计、建筑工匠培训以及建房技术服务工作。

县(区)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到危房改造户,并进行投资估算。以实施方案代立项、可研,实施方案确定改造的村屯即为立项的范围。实施方案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审定。前期工作要在11下旬前完成。

2.开工建设。

争取在2009年12月5日前全面开工。

3.竣工验收。

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竣工。自治区届时将抽查验收。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实施改造30户,需要投资约90万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1: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5000元、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上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级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

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委、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可以结合土地整理项目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六、总结验收

试点工程结束后,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于2010年1月下旬上报自治区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组织评估验收。

附件:1.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附件1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

序号县区名称建设

性质建设年限建设规模每户

按60㎡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万元)农民自筹(万元)备注

合计茅草

树皮房残疾人危房合计国家自治区市县(区)

1海城区新建20095户

300㎡7.52.52.520.57.5

2银海区新建20095户

300㎡7.52.52.520.57.5

3铁山港区新建200910户

600㎡15554115

4合浦县新建200910户

600㎡15554115

5合计30户1800㎡45151512345

附件2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类型

家庭住址县(市、区)乡(镇)村(居)组

危房间数危房结构危房等级

改造方式

(修复或新建)修复数量

重建面积

重建住房结构重建或修复资金总额

自筹金额申请国家补助

所在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村(居)委会(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乡镇政府(办事处)(章)

年月日

县(市、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市、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年月日

说明:(1)此表填写到户,单位为:人、间、元、平方米;(2)危房结构:茅草房、土坯房、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3)重建住房结构: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4)此表由县级危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附件3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所在地区

规划户数住房

结构规划面积人均

面积

建设资

金总额个人自筹资金当地政府解决资金上级补助资金

建设组织方式改造

形式建设时间

进度安排

可行性

论证包括项目背景(县情或乡情、村情、房情)、立项依据(集中建房的原因、集中建房的有力条件、优惠政策等)、项目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等。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章)

年月日

县级国土

资源部门

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县级国建设、规划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级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年月日

说明:(1)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须填此表,分散建房不在其列;(2)集中建房应在10户以上;(3)表中单位为:个、平方米、元;住房结构指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4)此表上报自治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危房改造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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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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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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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09〕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月2日、16日前将每半个月的实施情况报送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月2日、16日前将每半个月的实施情况报送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人力物力,组织实施广西贫困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以解决和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36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北海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的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部署及下达的任务北海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共30户,其中海城区新建5户、银海区新建5户、铁山港区新建10户、合浦县新建10户。主要用于农村一级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含残疾户)的危房改造。具体任务分配方案详见附表。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特别是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时适当调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

二、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编制村庄规划,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的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村庄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三级(B级),指有危险点,但通过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村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村庄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二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三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县(区)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四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五)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村庄改造规划,组织开展农房设计、建筑工匠培训以及建房技术服务工作。

县(区)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到危房改造户,并进行投资估算。以实施方案代立项、可研,实施方案确定改造的村屯即为立项的范围。实施方案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审定。前期工作要在11下旬前完成。

2.开工建设。

争取在2009年12月5日前全面开工。

3.竣工验收。

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竣工。自治区届时将抽查验收。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实施改造30户,需要投资约90万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1:0.8:0.2的比例配套,即按5000元、4000元、1000元给予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上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级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

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制订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口部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委、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可以结合土地整理项目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六、总结验收

试点工程结束后,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于2010年1月下旬上报自治区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组织评估验收。

附件:1.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附件1

2009年北海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表

序号县区名称建设

性质建设年限建设规模每户

按60㎡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万元)农民自筹(万元)备注

合计茅草

树皮房残疾人危房合计国家自治区市县(区)

1海城区新建20095户

300㎡7.52.52.520.57.5

2银海区新建20095户

300㎡7.52.52.520.57.5

3铁山港区新建200910户

600㎡15554115

4合浦县新建200910户

600㎡15554115

5合计30户1800㎡45151512345

附件2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类型

家庭住址县(市、区)乡(镇)村(居)组

危房间数危房结构危房等级

改造方式

(修复或新建)修复数量

重建面积

重建住房结构重建或修复资金总额

自筹金额申请国家补助

所在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村(居)委会(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乡镇政府(办事处)(章)

年月日

县(市、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市、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年月日

说明:(1)此表填写到户,单位为:人、间、元、平方米;(2)危房结构:茅草房、土坯房、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3)重建住房结构: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4)此表由县级危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附件3

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所在地区

规划户数住房

结构规划面积人均

面积

建设资

金总额个人自筹资金当地政府解决资金上级补助资金

建设组织方式改造

形式建设时间

进度安排

可行性

论证包括项目背景(县情或乡情、村情、房情)、立项依据(集中建房的原因、集中建房的有力条件、优惠政策等)、项目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等。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章)

年月日

县级国土

资源部门

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县级国建设、规划部门(章)

年月日

县级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级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年月日

说明:(1)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须填此表,分散建房不在其列;(2)集中建房应在10户以上;(3)表中单位为:个、平方米、元;住房结构指木结构、石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4)此表上报自治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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