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3〕57号
颁布日期:2013-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内部审批效能,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市直部门要按照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认定标准,对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界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对界定为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项目,严格按照清理标准的要求提出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具体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意见统一由县、区人民政府送市法制办公室。

二、各有关单位在完成清理工作后,根据清理情况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填写《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并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报表于2013年4月15日前送市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市法制办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韦承延;联系电话:2038530。

三、市法制办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县、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形成清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4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内部审批效能,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3号)的部署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行政内部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本通知中适用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内部审批行为,是只面对其他机关或者面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不面对社会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以下范围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行清理:

1.2010年全区开展第5次全面清理后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经过全区开展第5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2010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合称《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在《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中有个别属于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要全面梳理,进一步界定哪些项目属于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2.对没有列入《2010年审批项目目录》,但属于有合法设定依据、现行有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也要进行清理、予以确认。

3.对区直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目前仍在实施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必须进行清理、予以取消。

(二)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次清理除对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外,还需要对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对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没有合法设定依据所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

2.下列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1)没有合法设定依据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2)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3)由自治区自行设定,长期未实施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4)由区直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

3.由自治区自行设定且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该调整实施主体的要予以调整,该取消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要予以取消。

(二)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标准。

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按照合法设定依据所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确认。但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调整其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相应地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

2.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做实质性审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只做程序性批准的,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对采取直接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相应地认定为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对采取委托下放方式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其实施主体应认定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但要注明受委托审批的行政机关。

3.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设定依据未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批权限或者范围的,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并将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相应地认定为实施主体。

三、清理的主体

本次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

(一)对部门实施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含自治区国税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下同)统一负责全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系统市县部门的意见后,对全区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提出具体清理意见,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对政府实施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统一由市人民政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收到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后,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审核,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清理的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时间:2013年2月28日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认定标准,对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界定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对界定为行政内部审批项目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的要求提出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具体意见,撰写清理工作报告,并填写《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清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自行设定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目前实施审批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具体的清理意见,包括拟保留、拟取消或者拟下放市、县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据和理由。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和填写好的《行政内部审批清理意见呈报表》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二)集中审核阶段(时间:2013年5月底前)。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从各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并分别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审核意见。

(三)审定公布阶段(时间:2013年6月底前)。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清理后公布保留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将要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清理后予以取消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专人组成清理工作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传真电话:0771-2841920)。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清理范围,及时组织清理,认真填写并及时报送相关表格,不得瞒报、漏报。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定把关。对逾期不报送清理意见的行政内部审批项目,将视为同意予以取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的集中审核工作,大力支持被抽调人员参加集中审核,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沟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谭江凌,0771-2804151)。

附件:行政内部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呈报表(1-3).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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