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12〕43号
颁布日期:2012-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单位:

《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范围是:

1.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是: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

二、清理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强制依据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据此,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1.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汇总上报。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

3.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市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4.各区(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强制依据和主体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清理。

四、清理方法和要求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

1.市本级清理工作由以下主体分别实施: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填写一张《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附件1),并于3月23日前将填报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盖章送市法制办,电子版本一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

(2)各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3月23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2.市法制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于4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参照本通知做法自行清理并公布,并于4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1.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1)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由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具体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后,每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填写一张《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附件3),并于3月23日前将填报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盖章送市法制办,电子版本一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

(2)本部门负责清理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应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3月23日报市法制办。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次行政强制依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具体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31号)中“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2011年防城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5、6)。现行有效的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确定。

(二)我市于2011年已进行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我市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见附件7。各单位可按此名单进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三)如在清理中发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遗漏的,可增加列入并提出清理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认识到清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我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落实。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因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致使清理工作出现遗漏或其他错误的,其后果由清理部门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涉及行政强制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列入予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2年4月30日止。2012年4月30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联系电话:2829448

地址:市行政中心区政府楼115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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