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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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使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到2017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11.5万人。(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下同)
(二)鼓励支持企业新增开发就业岗位。对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并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深入实施港产城互动融合发展战略,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挖掘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潜力。大力发展各类生产性和生活性的服务业,重点推进我市初步列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及列入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市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发委、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以及“惠企贷”力度,加快组建国有全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发展各类民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壮大发展。完善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按《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规定,落实调整失业保险缴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六)切实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培育创业创新载体。支持各县、市、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区和申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市财政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万元。利用3年时间,每个县、市、区各建成至少1个农民工创业园,其中2015年开工建设1个农民工创业园,2016、2017年各建成2个农民工创业园区。2015年底,全市力争建起5个创业孵化基地;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发展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企业,按《关于印发<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人社发〔2015〕59号)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对认定为众创空间型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列支;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贴息资金中列支。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和财政贴息的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八)着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贯彻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兴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认真实施“荷城电商计划”,推进农民网上创业。对农民工和农民进行创业的,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3号)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突出抓好重点群体人员就业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县(市、区)、乡镇机关每年招录公务员的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考录要按照不低于录用计划(人民警察职位除外)10%的名额,用于定向招录在贵港市内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中,乡镇机关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录用计划不低于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15%。面向基层人员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拿出乡镇机关录用计划的15%—20%,用于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干部等生产一线人员(含大学生村官、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村“两委”成员),其中,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的录用计划约占10%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对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可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实行定向招录。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对统招的应往届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以采取考核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对持会计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从2015年起至2017年止,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拨的补偿(代偿)资金中列支。(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从2015年6月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市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在每年基层人武部专武干部的招录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考录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含村级)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加快配备行政村(社区)的专(兼)职劳动就业保障协理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编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到2016年底,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要覆盖到全市所有的行政村(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联网。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推进我市技工学校筹建工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扶持,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扶持,提升我市职业培训能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统筹30%教育附加费和15%地方教育附加作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积极开发针对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业者、农产品经纪人等不同创业群体和创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和巩固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大赛和支持农民工技能大赛。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名初级工、200名中级工。开展竞赛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狠抓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统计数据运用质量。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和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技能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营造“创业在贵港、乐业在家乡”的社会氛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港日报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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