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
贵政办〔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1日
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履行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因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具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行政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跟踪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依法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反馈情况,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责令履行申请。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决定履行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所提出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复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同意延长履行期限的,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第三人、申请人。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并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自然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需要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决定中止、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通知书》,载明中止、恢复履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的建议;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直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人事、监察部门对行政复议机构转送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通报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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