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贵政办〔2014〕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1日

贵港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对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相关行政行为作出的,旨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文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机关作出的,旨在建议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可行性、针对性原则,并对依法行政具有指导和监督意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一)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

(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

(四)其他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一)在行政复议中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的;

(二)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者不完善的方面的;

(三)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被申请人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四)其他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起草。

行政复议意见书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构的名义制发。

第七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依法送达。

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意见书的要求立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真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行政复议机构,并加盖本机关公章。逾期未自行纠正或履行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将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履行的复议决定。

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所提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机关应当自觉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完善制度,同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回复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并将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执行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予通报。并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年度市、区县及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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