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军分区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军分区文号:河政发〔2011〕42号
颁布日期:2011-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军分区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河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5月份,自治区在南宁专题召开了2011年全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对抓好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为深入抓好全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我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水平,确保驻地部队有效履行职能使命需要,现就全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军事设施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军事设施,使之始终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是确保军队各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确保国家安全利益不受到威胁损害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全国经济总量超越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总体稳定。但是,从国际形势看,因受国际军备竞争不断加剧、地区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周边一些国家政局动荡、国家恐怖主义活动猖獗、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等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形势不容乐观,领土主权完整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从国内情况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建设与设防工程争地的现象越发普遍,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越来越多。就我市而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市政建设、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需要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出现,军事设施被侵占、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协调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建设需要与军事设施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已迫在眉睫。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需要高度,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扎实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落实,确保我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二、创新方法手段,深化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宣传教育

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把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把《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培训、公务员考核范围,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军事设施保护法》深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军事设施保护意识;要大力宣扬和表彰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依法打击和惩处危害、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公开报道处理有关情况,切实让全社会形成共识,让每个公民自觉依法保护军事设施。自治区决定每年结合普法教育,开展一次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宣传周活动,各级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积极配合,认真筹划实施,确保法规宣传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坚持依法调处,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要加强“行政违法”预防和查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在规划和审批经济建设、旅游开发、外商投资等重大项目时,要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依法履行相关报批审批手续,防止发生“行政违法”问题。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军地双方因部分土地权属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军产土地被当地群众侵耕、侵种等涉及军政军民团结的问题,各级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要相互协调,按照“顾全大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目的,既要确保国家安全利益不受损害,又要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大力推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外围安全保护范围(简称“两区两范围”)划定工作。年底前,根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牵头,军地联合行动,高标准完成全市现有军事设施“两区两范围”的划定工作,做到军事设施权属清楚、界线明确,手续完善、标识明晰,确保不留“后遗症”。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落实政府一名领导具体抓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每年5月份前,根据人事调整、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工作需要和部队体制编制调整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补充建议,将宣传、保密、外事、规划、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渔政)、工商、林业、旅游等部门纳入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确保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形势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以及保密、档案管理、奖惩等制度,逐步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问题,实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成员单位了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情况,主动向党政领导反映部队建设形势和军事设施保护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发〔2009〕20号文件精神,落实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工作经费,其中由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落实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今后我市将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评选内容,以及每年武委会、国防动员委员会例会述职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调动各级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池军分区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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