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政办发〔2012〕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事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在相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之前,有效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等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三)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小作坊或食品加工作业点,以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含异处零售、批发、配送食品,但集体用餐配送经营除外)行为的,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相关手续。

2.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且不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

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占道经营的,经营秩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八)市场内活禽屠宰服务点监督管理。

市场内以屠宰鸡、鸭等活禽为主的屠宰服务点,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市场经营户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清理打扫、消毒粪便等污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规范屠宰服务点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畜牧水产兽医部门负责做好活禽的检疫工作。

三、工作要求

(九)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引导,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切实加强基层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基层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不足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保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全覆盖。

(十一)加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十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

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一时难以界定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的,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报告的同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予以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监管对象的实际,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迅速开展工作,有效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

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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