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贺政办发〔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贺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制度。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监督具体工作。

第三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中行政复议决定涉及被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5日内全面履行;涉及其他内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全面履行。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第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应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需要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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