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贺政办发〔201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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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贺州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等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有巨大影响的;
(七)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八)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九)其他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二、备案机关
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备案内容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四)第三人意见书;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报送备案时间
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规定报送备案。
五、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对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决定,备案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予以纠正或重新处理。
六、备案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七、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法制办)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市各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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