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来宾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4日

来宾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二条来宾市企业技术创新奖设置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3个奖项,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分为标杆企业奖和优秀企业奖,每年度评选奖励来宾市技术创新标杆企业奖2个、来宾市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奖5个。

第四条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评选奖励6个。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五条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评选奖励6个。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六条因评选条件不达标致使名额不足可空缺。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和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单位必须是来宾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申报人员必须是在来宾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等工作的课题组成员。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申报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的条件:

(一)申报标杆企业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和人才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2.属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包括已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企业),或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包括已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企业);

3.近两年获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

4.申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2%以上(含2%);

5.所在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二)申报优秀企业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和人才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2.近两年列入自治区的技术创新项目2项以上(含2项),其中通过鉴定验收项目1项以上(含1项);

3.近两年获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

4.申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5%以上(含1.5%);

5.申报年度新产品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比上年有所增长;

6.所在企业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被依法处理。

第十条申报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且已申报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

(二)申报一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申报二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区内先进,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申报三等奖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三)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新产品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的条件:

(一)申报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一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组近两年被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4项以上(含4项),其中通过自治区鉴定验收项目2项以上(含2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2.课题组近两年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3项以上(含3项)。

(二)申报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二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组近两年被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2项以上(含2项),其中通过自治区鉴定验收项目1项以上(含1项),技术水平达到区内先进以上;

2.课题组近两年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

(三)申报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三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组近两年被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1项以上(含1项),其中通过自治区鉴定验收项目1项以上(含1项),技术水平达到区内先进以上;

2.课题组近两年开发的项目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含1项)。

第五章奖励内容

第十二条来宾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的企业和研究团队予以表彰奖励,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

(一)获得来宾市技术创新标杆企业奖和优秀企业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颁发牌匾。

(二)获得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颁发牌匾;向开发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得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颁发牌匾;向开发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团队。

第十三条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可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破格条件和参加来宾市优秀专家、来宾市劳动模范、来宾市五一劳动奖、来宾市三八红旗手、自治区劳动模范等荣誉评选的优先条件。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资金来源。来宾市技术创新企业奖、来宾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来宾市技术创新课题组奖3个奖项的奖金从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评奖程序:

(一)企业和团队按属地向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申报,由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时间为当年5月份。

(二)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各行业专家组评审,评审工作组复评,评审结果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

(三)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议获奖名单,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示期满后,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获奖名单上报来宾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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