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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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来政发〔201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全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及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来宾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经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商研,决定建立全市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增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理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显,行政争议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尤其是在解决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争议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切实守护公平正义的底线。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能,努力为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调节利益关系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自觉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健全制度,提高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成效
(一)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本地区年度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认真整改,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及人民法院通报整改情况。
2.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市调处办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由市法制办公室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具体组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编发。会议纪要仅供内部指导,不得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文书或对外公文上引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注重总结经验,协助配合,遵守保密规定。
(二)建立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
1.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经常向同级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要经常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通报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
2.不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工作联系会议,定期交换有关资料,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
3.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应当选择其中的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在庭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就案件进行交流探讨,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措施。各级法院要精心组织好庭审旁听,发挥行政案件庭审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4.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培训会和举办法律培训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重大个案沟通制度。
对于重大、复杂、敏感有影响的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在做好风险评估、相关信息收集工作的基础上,要及时沟通协调,通报情况,分析研判,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出裁决前,应邀请人民法院列席参与讨论,充分听取人民法院的法律意见。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主动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案内案外真实情况,并充分听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下判。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共同推进案件矛盾的化解,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稳控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1.从2014年起,凡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被告的,法院开庭审理时,每年至少有1起案件为被告负责人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协助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指导和相关准备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技能。
(五)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司法建议书制度。
1.市、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意见和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情况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和司法建议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同级人民法院。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本地区、本单位予以通报,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违法责任,确保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顺利实施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法行政行为要按照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应诉、答复和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人事、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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