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扩大就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扩大就业的意见

来政发〔201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保持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16号)、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来宾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

(一)加大扶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身体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并且登记失业、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人员。

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按企业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加大扶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加大扶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毕业生。每年扶持200名来宾籍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社会实践见习,参加见习的学生每人每月给予650元的生活补助。

(四)加大扶持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66%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大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是指来宾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或一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时间累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就业困难家庭。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具体管理办法按《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1.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降低税费负担。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鼓励转业复退军人到城镇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有创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其相关贷款申请程序和贴息程序按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

(八)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对本款(一)(二)(四)范围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本款(三)范围人员补贴期限为6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实施补贴单位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倍增效应

(一)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到城镇创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免;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从当地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三)鼓励城镇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当地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四)鼓励各类人员发展微型企业。对新创业微型企业的具有广西籍,并在来宾市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给予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具体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2〕36号)规定执行。

三、培训促进就业,提升技能素质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及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安排职业培训资金,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鼓励公共教育机构和民间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二)加强职业培训,对“四类”人员实行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3.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4.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来宾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执行。

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2.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四)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自治区《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市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劳务品牌。对有免费组织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给予职业中介机构每人次200元职业介绍补贴。

五、扩大用工求职对接交流平台,提高求职用工成功率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市、县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联网、业务经办信息化、求职工作网络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到全市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二)扩大求职交流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来宾市招商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活动,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收集就业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认真匹配求职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求职成功率。

六、优化招商环境,创造就业岗位

(一)营造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努力为投资者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对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运输、用工等方面的服务。

(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土地等主要法规政策的,一律给予优先办理。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切实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大力改善我市投资硬环境,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

(五)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计生、卫生、环保、公安、税务、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承诺缩短办证工作时限。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投资企业招用工,做好人才、人力资源服务。

七、规范企业用工,建立科学的稳工机制

(一)规范员工待遇。企业在用工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自治区及来宾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工企业要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稳工长效机制。同时,用工企业要自觉树立用工主体的意识,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用工服务工作,在招工、用工、稳工等工作上主动作为。

(二)着力开展用工维权服务活动。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本地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劳动监察机构加强与跨区、市输入地劳动监察机构和自治区社会保障部门驻外办事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丰富员工文化生活。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工业园区的企业要加大文化设施投入,设立企业员工图书室、文化娱乐室、青年文化服务中心、网吧,建设气排球和乒乓球场、篮球场,安置一定数量的健身器材等,组织文艺队、球队定期进工业园区开展文体活动,进一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不断增强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八、本意见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暂定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作相应调整。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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