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柳政发〔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继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服务型法治政府建设,决定对我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依据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行政执法、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政策环境,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柳州提供良好的社会制度保障。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强制清理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现有实际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单位。

2、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

经过历次清理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为: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柳政发〔2009〕55号)中继续有效的6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为:1、2009年清理工作完成后,其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申报,法制办审查,政府确认公布”的原则进行。

(一)行政强制清理原则

1、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其关于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主体、程序,执行等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

(3)有关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应当停止执行。

2、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确认失效。

3、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市场竞争内容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3)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之一,其它内容属于照搬照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停止执行,不宜作修改处理。

4、对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没有法定依据,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或者违法增设行政审批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的,或者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的,一律修改或停止执行。

5、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6、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方法

(一)行政强制的清理方法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依据的清理由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自行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上报。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

1、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按照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建议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因时间长远等原因无法查实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谁主谁次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确定清理责任部门。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3、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5、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重新制定。

五、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及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经费及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于3月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书面送至市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二)清理审查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分级、分部门同步展开清理工作。清理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应通过各种途径自行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实际施行的行政强制,编排目录后,依照本方案设定的清理方法,分别提出清理意见并上报: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二层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由各实施主体自行进行,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具体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于2012年3月16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见附件1),送至市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email protected])汇总审核,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于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送至市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email protected])汇总,汇总材料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进行初步清理,于2012年3月16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见附件3)送至市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email protected])汇总审核。提交《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时,需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法定依据等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市法制办完成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二层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开展由本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送至市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email protected])汇总,汇总材料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填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于4月3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填写《2012年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5),送至市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本至:[email protected])。提交《2012年柳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时,需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法定依据等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结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

(三)结果公布阶段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清理结果由其自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凡201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修改的,由起草或主要实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市政府下发执行,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其以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形式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及时根据清理结果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六、清理要求

(一)各级清理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制定本单位清理方案,协调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开展清理。

(二)各级清理主体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情况,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或非法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三)各级清理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同步进行,并落实必要的专项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时、高质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10附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doc

http://www.liuzhou.gov.cn/lzgovpub/lzszf/szsdw/A001/201203/P0201203264189502573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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