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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告
南府字〔201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我市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现公布我市第一批确认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特作如下通告:
我市第一批确认的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所有具有罚款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具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依法实施冻结存款的行政机关具有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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