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钦州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顺利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未完成本辖区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节能减排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过错,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过错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

第六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令该县区政府(管委)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县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七条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或越权审查批准节能评估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县区政府(管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自治区和市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县区政府(管委)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条作出过错问责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问责县区政府(管委)和成员单位意见,充分考虑被问责县区政府(管委)和成员单位所对应目标任务的合理性及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实施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适用对象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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