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3日

钦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工作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9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经过4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队伍规范化建设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按照自治区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政府工作部门也要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坚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教育引导和支持行政复议人员不断强化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类行政复议人员培训,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能力。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不断拓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视野,提高协调和处理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宣传、统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2.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如实填写并及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3.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设立档案保管场所,努力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勘验、鉴定、调查笔录以及各类会议记录;有关的照片、声像等证据材料;其他有保存证明价值的物品。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4.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要加强基层政府、部门的网络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

(三)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必要办案设备及经费

1.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各县区应设置行政复议庭。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专门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

2.应当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交通工具和设备。为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及时、高效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区应当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交通工具,并配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复印机、微型打印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案设备,切实改善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条件。

3.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2013年前各县区政府行政机关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安排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接待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依法办事。

3.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应当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要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各县区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并可以在人口密集或者需要的地方,设置乡镇、街道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4.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5.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2013年底前要通过备案审查、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因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认真研究在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问题,查找分析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五)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审,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有条件的,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方式,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要总结推广灵山县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全过程实行先行和解、调解的行政调解工作经验,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调解目标,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2.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作用。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对不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要予以通报,并在依法行政考核中酌情扣分。

(七)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绩效考核分数比重。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内容。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活动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的结果是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三、工作要求

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决定工作;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复议的指导监督、基础建设和保障工作指标等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要多向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汇报,争取支持,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落实方案,扎实推进

要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结合实际,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各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直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加强监督指导,检查验收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督促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自治区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各县区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评查。各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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