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13〕51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桂政发〔2005〕34号)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将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权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规定“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建设地点在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充分授权再生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在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充分授权再生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充分授权再生园区管委会备案。

四、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核准备案的项目须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上述核准、备案权限不得再行下放、转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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