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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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梧政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和《梧州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开展了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将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梧州市行政强制依据清理结果目录》(下称《依据目录》)、《梧州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目录》(下称《主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中,相关行政强制的措施种类与执行方式的名称与《行政强制法》中的名称不一定一致,但凡是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均可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依据包括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强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列入《依据目录》,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致的,继续保留;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据目录》、《主体目录》中的实施主体包括市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主体不包括中直、区直部门,中直、区直部门的实施主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理。
认定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列入《主体目录》,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不列入《主体目录》。没有行政强制权的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强制性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措施不列入《主体目录》。
五、对行政强制清理结果进行动态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强制和清理过程中有漏项的,由市法制办审定并公布。
2012年10月19日
梧州市行政强制依据清理结果目录
清理情况
行政强制依据名称
清理结果
保留
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规划停建区内城镇居(村)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告》(第1号)
2.《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第2号)
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停止城镇居(村)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告》(第3号)
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规划停建区内城镇居(村)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告》(第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规划停建区内城镇居(村)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告》(第1至第4号)涉及“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内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保留。
建议修改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办发〔2007〕6号)
修改依据:《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中“依法强制执行”属行政强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修改内容:将该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修改期限:2012年12月31日前
负责修改部门:市政管理局
废止
无
梧州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目录
序号
行政
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认定
实施
主体
1
市人民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