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1〕4号)精神,我市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直、区直驻梧各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根据本次梳理规范结果拟定的《梧州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下称《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梧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下称《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二、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四、凡属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本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具体办理,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五、目录公布后,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法制办审核、确认,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新设定或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确定下放审批权限的,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下放审批权限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另文公布执行。
八、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许可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梧政发〔2005〕21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补充)的通知》(梧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梧州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梧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
案)目录
附件下载:梧州市审批项目(正式稿).zip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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