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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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21日
梧州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2〕297号),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近五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及区直驻梧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现行使用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清理,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要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指示标志,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事项,行政复议接待场所放置行政复议基本知识手册、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自2013年起,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答复。
4.规范行政复议受理行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5.规范不予受理行为。自2013年起,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违法行为。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必须在10日内答复,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并明确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主审,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有条件的,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全过程实行先行和解、调解。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工作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自2013年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
2.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兼顾各方利益,公正作出裁决。办案人员案件审查意见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并有文字记录。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自2013年起,凡作出维持、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案件主要事实要进行分析说明,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3.规范送达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要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并完整注明复议文书的名称和文号。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门户网站上刊载。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加大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并在依法行政考核中酌情扣分。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内容。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每年对各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自2013年起,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自治区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市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备案的个案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要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如实填写并及时报送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领导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各种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勘验、鉴定、调查笔录以及各类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声像等证据材料;其他有保存证明价值的物品。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以副卷的形式保存。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5.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要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网络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
(六)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以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其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政府工作部门也要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资格证书。
3.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必要设备。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行政复议庭。要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交通工具;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4.确保行政复议专项经费满足办案需要。要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立案审查、现场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听证审理等案件办理经费和宣传指导经费及其他业务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工作步骤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逐项抓落实。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迅速启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按期完成规范化建设主要工作任务。财政、编委办负责研究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问题。市法制办要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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