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玉政发〔2012〕49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发〔2012〕13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中、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涉及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清理。经清理,并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18份,废止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9份,确认行政强制实施主体38个。现将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结果公布后,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严格按照清理公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进行执法。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实施的行政强制一律无效。未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二、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对涉及行政强制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实施依据。

三、在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以后,对因法律法规修订新设、调整或者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公布。本通知公布的清理结果与自治区公布的清理结果有出入的,以自治区公布的清理结果为准,市有关部门也应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公布调整。

附件:1.决定修改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

文件目录

3.玉林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目录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1:决定修改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http://www.yulin.gov.cn/website/UploadedFiles/附件1:决定修改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附件2:决定废止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http://www.yulin.gov.cn/website/UploadedFiles/附件2:决定废止的玉林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附件3:玉林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目录(公布版).xls

http://www.yulin.gov.cn/website/UploadedFiles/附件3:玉林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目录(公布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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